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導讀:
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去哪做?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情鑒定、傷殘鑒定的區別
1. 適用范圍不同
傷情鑒定,適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鑒定結論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鑒定則適用于民事案件,傷殘鑒定結論多用于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2. 鑒定機構不同
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3. 鑒定時機不同
傷情鑒定的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2)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的鑒定時機:傷殘程度鑒定需被鑒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根據不同損傷類型來確定鑒定時機,普通案件一般為傷后3-6個月)。
4. 依據的技術標準不同
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該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5. 等級劃分不同
損傷程度分級: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致殘程度分級: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傷殘鑒定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五十三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鑒定所的相關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咨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鑒定機構。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應當由交警部門委托。(現實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門或律所、法院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