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

導讀:
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
為了建立投資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
法律咨詢: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嗎
律師回答:
是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