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精神病應該如何離婚,法院怎么裁判

導讀: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應該如何離婚
精神病離婚需要確認婚姻是否有效?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實質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對構成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作了具體規定: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可見,如果在當事人結婚以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ㄈ鐕乐鼐癫。⑶以诨橐鲫P系存續期間,該病一直未被治愈,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夫妻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其次,排除無效婚姻,需要確認具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應該如何離婚?
對于一般情況下,具體認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病情輕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為理論性、科學性的根據,即采用醫學鑒定標準確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
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是否離婚應由其自己決定,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先通過協商,協商一致的可協議離婚,協商不一致的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精神病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法清醒的表達自己真實需求、想法,因此,對于該類離婚案件,一般需通過訴訟處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需要先向法院提起一個變更監護人的特別程序。?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對于此種情形下的離婚案件,若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允許其近親屬作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親屬中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院此舉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
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么裁判
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于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如給付義務的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對給付款項采取分期償付的方式;給付一定的財產可以是財產的使用權或者是所有權。?
【法律法條和相關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