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和代為撫養關系有什么區別?

導讀:
收養與代為撫養具有本質性的區別。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否則收養行為無效。主張被撫養人與撫養人之間構成收養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符合上述收養關系成立要件。如未能履行該舉證責任,即使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對外以父子相稱,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也僅構成代為撫養關系,不能認定為收養關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關于法定繼承人中“子女”的規定,代為撫養的未成年人對代為撫養人的所有財產也就不享有繼承權。
收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為撫養則是指生父母因無經濟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直接撫養子女,而將子女委托他人代為照顧的代管行為。現實生活中收養與代為撫養的情形并不鮮見,二者從形式上看也主要都是為了對未成年人的撫養。但從上述作為法律概念的角度來看,收養與代為撫養具有本質性的區別,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第一,目的不同。收養的目的有多種,包括但不限于延續血統、繼承家產、同情未成年人遭遇等,但追求的結果均系讓本沒有血親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建立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與此相對應,生父母作為送養人,其目的則是為了終止其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代為撫養的目的則相對單一,生父母與代為撫養人均系從保障被撫養人的基本生存環境和維護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并不追求建立或消滅親子關系的結果。
第二,成立要件不同。收養為要式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的成立存在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等多個形式要件。其中收養登記是收養關系的成立要件,不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代為撫養關系的成立則沒有特別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只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與代為撫養人均自愿并達成一致意見且代為撫養人實施了大眾通常理解的撫養行為即可成立并生效。
第三,主體范圍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7條規定,代為撫養人僅限生父母的親屬、朋友,被撫養人限于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而我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范圍并不限于此,收養人只要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收養人條件的民事主體即可,被收養人除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外,還包括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收養關系的成立使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與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這就意味著它會涉及到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收養人老年的贍養扶助以及家庭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后當事人一方意欲解除的,需采取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的方式,否則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繼續存在且有效。而代為撫養并不會發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撫養權為未成年人父母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故代為撫養人不會因其與被撫養人共同生活或對被撫養人照顧更多而獲得被撫養人的撫養權。正因如此,被撫養人的親生父母隨時可以解除代為撫養的委托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