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合同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導讀:
債務糾紛合同,證明債務關系的真實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糾紛的,需要當事人積極地解決糾紛。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糾紛的,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債務合同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債務合同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1、起訴狀。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起訴狀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起訴人簽名等內容。
(1)當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住址四項,并盡可能提供其的手機、電話等連續方式。住址應填寫經常居住地(即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地方)。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填寫戶籍所在地。當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應至少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地址三項基本情況,并盡可能提供電話(手機)聯系方式。
(2)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承擔訴訟費用。
(3)事實理由應當明確具體,能夠反映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是否存在擔保物權等情況。
(4)起訴狀的結尾應由原告親筆簽名,不得代簽。不會寫字的,由其他人代簽,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加蓋公章。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手續。
(1)原告系公民的,應提供原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復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復印件。
(4)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復印件。
(1)書面的借款合同;
(2)借據(欠條)、收條;
(3)銀行轉款證明;
(4)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5)債權相關的擔保合同、抵押登記手續;
(6)存在關聯訴訟的,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債務合同起訴怎么舉證
1、提供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自然人的身份證。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據。如借條、轉賬記錄、第三人的證言。
3、提供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如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債務糾紛訴訟舉證時的注意問題:
1、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債權人應提供借貸合同、借貸憑證、借貸雙方交付錢款的有關憑證。
2、借貸案件,原告應提供書面借據(借款數額、交付地點、時間、借款用途、歸還日期、利息約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3、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債權人應提供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先提供有關部門關于下落不明的證明,并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5、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應提供雙方關于支付利息的約定證明;原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提供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原告應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以及擔保人姓名、住址。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以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