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欠錢不還的親戚應該怎么解決(遇到欠錢不還的親戚,各種無奈,怎么辦?)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對于這種親戚借錢不還是比較棘手的問題,你可以先和對方協商溝通還錢,對方還是不愿意還錢,不顧及雙方的親戚關系,那只能采取措施了,比如起訴對方這是比較有效的方法,不過起訴需要一些證據:(1)借條、欠條,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親戚借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親戚借錢不還,出借人可以先與對方溝通協商,如果其確實有困難,可以給予適當的寬限期;如果其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可以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催告,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親戚借錢不還怎么辦
面對欠錢不還,最有效也最普遍的方式就是提起訴訟。而訴訟最關鍵的就是一定要有證據,所以對于以下這些可以證明借款關系的證據,一定要注意保存。
(一)借款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二)擔保手續(如財產保證或者證人擔保等);
(三)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
(四)保證人的身份資料,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證明;
(五)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六)還款通知書;
(七)還款付息憑證;
(八)利息計算明細及計算方法;
(九)利息計算的依據;
(是)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親屬欠錢不還怎么討要
親戚欠錢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可以隨時要求還款。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從到期后最后一次索要三年內有效。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可以讓對方出具書面的欠條,證明欠款的事實;
第二、可以找其他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欠款的事實,比如銀行轉賬憑條,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單據等;
第三、可以直接私下要求對方直接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親戚欠錢不還怎么處理
可以進行協商,商定還款事宜;也可以通過到法院進行起訴的方法進行解決,首先要準備的是 訴訟 材料,而其中對訴訟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是 證據 。有 借條 作為書證,極具效力。 訴訟時效 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親戚借錢不還怎么處理?
對于這種親戚借錢不還是比較棘手的問題,你可以先和對方協商溝通還錢,對方還是不愿意還錢,不顧及雙方的親戚關系,那只能采取措施了,比如起訴對方這是比較有效的方法,不過起訴需要一些證據:
(1)借條、欠條;
(2)涉及借款欠款的聊天記錄、催款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視頻錄像等;
(3)轉賬憑證、支付憑證等,還是不懂怎么起訴也可以找(欠條說)咨詢相關問題。
親戚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
親戚欠錢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因為法律注重證據,畢竟是空口無憑,當白紙黑字的借條存在時,如果借債人不按借據約定支付欠款,法律就是對付上述類型欠債人的最有力的武器。
親戚欠錢不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確定對方確實不想還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證據。例如借條、欠條、轉賬憑證、轉賬記錄等證據。
如果對方還是不愿意還錢,可以持上述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如果判決下來后,對方仍然不還錢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對方還是不愿意還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將對方列入征信系統,限制對方高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