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怎么結算給個人

導讀:
在施工中,施工單位為了逃避工程價款支付,往往會將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給個人,但是很多工程施工方并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行為,那么在實踐中施工單位應該如何處理工程款給個人的問題呢?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工程款怎么結算給個人
在施工中,施工單位為了逃避工程價款支付,往往會將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給個人,但是很多工程施工方并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行為,那么在實踐中施工單位應該如何處理工程款給個人的問題呢?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建筑工程作為一種建筑行業的典型產品,其本身具有的復雜性使得其涉及到眾多的法律關系。而這其中又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工程承包方會與其他自然人或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并以民間借貸為由來進行支付工程款。在一些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也會有個人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然后用個人或者企業進行借款給建筑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指定的個人進行借款。這種情況下往往會產生很多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和風險。比如:合同違約責任、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建筑企業如果將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給一個自然人或企業進行支付的話,那么一旦出現問題時將會產生很多法律風險而得不到解決。
一、借款方不是建筑單位
從建筑企業自身的角度來說,將工程款以借款給個人的行為其實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簽訂高利放貸合同,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高利放貸合同約定的借款人資格,并以民間借貸名義進行流轉,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還本付息;或者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借款人與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貸款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侵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施工單位將工程款以借款給個人,實質上是違法的。
所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就是建設單位以民間借貸的名義出借資金給施工單位。建筑企業通過出借工程款來獲得利潤,就屬于高利放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十條的規定中的借款方并非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而只是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當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下,發包人可能為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以個人(當然也包括施工單位自身)名義出借資金。從實質上說,借款方不是建設單位個人,而只能代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自身,所以這種以民間借貸名義出借的資金實際上是違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金融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違反國家規定,高利放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2、從建筑企業自身角度來說,將工程款以借款給個人,其本身就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按照《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工程款進行審核,將其以借款的名義出借給個人,那么一旦借款人逾期不還錢,那么就有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貸款人可以責令收回貸款,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將工程款以借款給個人,一旦借款人逾期不還錢導致了嚴重后果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罪被判處刑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企業將工程款以借款給個人以后在訴訟中被法院認定為是借款合同無效就會面臨著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了。
二、建筑企業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支付利息
但雙方對年利率24%以內的利率有約定的除外。”在實踐中,很多建筑企業為了達到少支付工程款或者減少債務,往往會將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給個人進行支付。但是由于銀行貸款利率一般是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35%,而民間借貸的最高年利率通常在24%-36%之間。因此建筑企業需要承擔高額利息,而其承擔高額利息又會增加建筑企業違約成本。這也就意味著建筑企業在將款項支付給個人之后,就會面臨一定資金鏈斷裂或者無法償還的風險。如果建筑單位將其工程款以民間借貸的方式支付給個人,那么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首先是利息問題,因為民間借貸是雙方約定一個數額進行借款,如果該數額超出了合同確定貸款利率的范疇,那么就會產生利息。其次是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償還工程款,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建筑企業就要承擔巨大損失和法律風險。
三、需要支付利息的話,則需要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來進行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本金和利息給付義務履行完畢的,視為借貸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標準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債務。雙方未約定或者當事人又無其他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計算未履行部分債務利息。但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民間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計算未履行部分貸款本息時,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進行判決。但是如果建筑單位支付給個人工程款款項是以支付利息為主的話,那么如果需要支付利息的話,則會被認定為以民間借貸為由進行償還。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在民間借貸中對給付貨幣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建筑單位需要向個人支付工程款后才能申請貸款償還所欠款項。
四、如果沒有約定,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維權來解決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建筑公司為了避免工程款支付風險,往往會通過民間借貸來進行付款。但是一旦出現了工程款支付問題,建筑公司又沒有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或者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那么就只能通過訴訟維權來解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因工程未竣工而導致施工方無法結算工程款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建筑公司要注意收集對方出具的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進行訴訟維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向對方主張工程款結算金額、逾期付款利息、逾期違約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內容,同時還應該注意對方在法庭上的答辯意見以及是否提供證據支持自己主張等相關內容。如果對方不能提供證據支持自己主張的話,那么法院將會認定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合同來進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