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能要求支付利息嗎

導讀: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體制改革也逐步的深化,在此背景下,人們的生活各個方面都離不開合同,合同不僅是對自身、他人的約束,更是保障雙方權利的有利方式。那么,合同糾紛中能要求支付利息嗎?
合同糾紛中能要求支付利息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能不能主張利息要看合同的約定,如果有約定利息的,可以主張,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 [1999]8 號) 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14 號)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7 號) 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 [2003]251 號) 規定:逾期貸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 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