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現狀

導讀: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現狀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現狀
發包人、工程師或承包人往往不能按項目合同規定處理合同問題,仍然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慣例和依靠上級行政命令解決合同問題,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項目合同的總體經濟效益不高。
招標人在招標時沒有選擇通用的、有權威性的標準合同條件,使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平衡,風險和責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條約。這樣的合同是搞不好項目合同管理的。
我國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是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的,招標代理機構一般不參與項目合同管理,而招標人或工程師只參與項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因此,我國把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項目合同管理人為的分割為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
某些發包人只授予工程師檢驗質量的權力,不進行合同管理。由于沒有經濟制約手段,是不能對項目質量進行有效控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