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何簽訂婚后財產協議

導讀:
法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丈夫不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依法判斷丈夫是否繼續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并向妻子支付違約金200萬元,夫妻在上述情況下簽訂的財產協議雖然受夫妻身份關系的制約但其實質是一種財產契約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表示的真實意思一旦成立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協議”優先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產制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優先適用的原則。
所謂合法夫妻財產制通俗地說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夫妻關系的財產制。所謂夫妻財產協議制度是指夫妻對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所有權、占有、使用、處分、收入和債務清償、婚姻關系解除等財產分割事項的約定本協議不適用合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必須有夫妻財產約定的存在。夫妻財產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協議。一是身份二是內容復雜。夫妻財產協議既不是簡單的身份協議也不是純粹的財產協議.它的本質是一種既具有身份屬性又具有財產屬性的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夫妻一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同意將夫妻名下的財產更名為夫妻名下的財產并以貨幣形式支付1000萬元。違反合同的由丈夫向妻子支付200萬元的違約金。協議簽訂后丈夫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協議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履行財產名稱變更和支付現金的義務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法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丈夫不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依法判斷丈夫是否繼續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并向妻子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所有權和分割協議實質上是自然人作為平等主體對民事權利義務變化的協議。夫妻在上述情況下簽訂的財產協議雖然受夫妻身份關系的制約但其實質是一種財產契約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表示的真實意思一旦成立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應遵守本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隨著婚姻家庭關系中財產關系的日益復雜越來越多的夫妻通過財產協議做出合理、明智的安排建立和維持自己的家庭。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相當于一份“保險合同”可以有效預防財產糾紛,另一方面夫妻財產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夫妻財產風險隔離的作用即在夫妻財產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盡量避免重大財產風險使其他財產共同受到損害。特別是配偶一方有投資公司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實現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分離防止企業風險對個人和家庭財產的侵害。
二.避免誤解
在締結婚姻財產協議時當事人往往存在下列錯誤
誤解1婚姻財產協議經公證后生效。
只要夫妻財產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即使未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減少證據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需要證明經公證有效的事實。“可見經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今后夫妻財產糾紛訴訟的各種證據其可信度較高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
誤解2通過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限制彼此及其子女對其財產的繼承權。
神話3夫妻財產約定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如離婚不受夫妻財產約定的約束。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有一個例子可以解釋這個問題一位單身父親趙駿在南京再婚答應妻子“我全心全意為你我家的汽車押金都是你的...”而且作為一項原則夫妻之間訂立了財產協議。他以為可以老了可以不管你我誰知道五年就要耗掉愛情。妻子堅持要離婚并要求趙凈把尸體搬出家門。“協議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婚姻消失了協議也不存在了”趙在審判中說。“但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夫妻有權就婚姻財產和婚前財產所有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關于婚后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夫妻財產協議中沒有“如離婚協議無效”等條款因此趙駿的抗辯將不予支持。可見夫妻財產約定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護。離婚與否不影響婚姻財產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首先締結婚姻財產協議必須是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隱瞞、欺詐、脅迫對方也不得利用危險。基于不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無效或可撤銷。
其次從內容上看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風俗習慣。婚姻財產協議的標的必須是夫妻一方或雙方依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姻財產協議的標的。
再次正式說來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署不適用于代理人。由于締結婚姻財產協議是一項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不得代理。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前財產協議何時達成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何時達成有效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男女雙方不僅可以在婚前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也可以在婚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
離婚財產沒達成協議,具體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沒達成協議的,離婚財產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均分。但是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請求法院予以多分財產的,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