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導讀:
中國共產黨的合法婚姻收入共同制度有嚴格限制婚姻收入財產的范圍婚后收入財產一般為共同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并有限制的共同制度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婚前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婚姻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3.分離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割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擁有自己的財產婚后擁有自己的收入并行使各自的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婚姻財產制度,2、有限共同財產制度有限連帶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共同范圍外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一般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割而且夫妻共同財產有多種所以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樣的?以下由臺州律師為讀者解答相關知識。
第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樣的
2001年婚姻法第19條規定配偶雙方可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獲得的財產應屬于、共同擁有或部分擁有部分共同擁有。根據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共有財產制有三種類型一般共有制、有限共有制(或部分共有制)和單獨財產制。
1、一般共有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婚前和婚后所有的財產歸夫妻所有但夫妻財產制除外的特殊財產。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屬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財產所有權。2001年婚姻法第18條規定配偶一方的財產應為(1)婚前配偶一方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的僅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日常專用物品,(5)、其他財產歸一方所有。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本文認為除(2)、(4)項不應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余三項均可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因為(2)財產如為夫妻約定將來一旦離婚另一方方便可以分得一部分這將影響到受害方今后的生活。(四)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含義和必要性沒有約定的。
一般來說共同財產的終止是由于配偶一方死亡、配偶之間離婚和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婚姻財產制度這是由配偶之間的協議決定的。無論什么原因導致共同制度的終止共同財產都必須分割和清算。在共同財產制度終止時如果當事人有債務負擔應與債務一并認定和處理不能忽視債務的處理。
2、有限共同財產制度
有限連帶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共同范圍外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制。這一制度與法定婚姻收入共同制度的區別在于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中國共產黨的合法婚姻收入共同制度有嚴格限制婚姻收入財產的范圍婚后收入財產一般為共同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并有限制的共同制度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婚前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婚姻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共同財產制度的終止包括配偶一方經雙方同意死亡。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在婚姻存續期間婚姻雙方可以依法終止有限共同財產制使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夫妻自愿終止有限連帶財產制度后連帶財產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應當分割清償。另一方面配偶一方因某種原因死亡依法也導致共同財產制度終止。此時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協商分割、清算被繼承人的遺產。
3.分離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割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擁有自己的財產婚后擁有自己的收入并行使各自的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婚姻財產制度。這種始于羅馬法后期的“婚姻沒有丈夫的權利”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是“夫妻不身體主義”的產物。這一制度不排除配偶一方通過合同將其部分或全部個人財產轉讓給另一方也不排除其部分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夫妻財產分割制度以夫妻財產分割原則為基礎.它充分肯定了丈夫和妻子是不同的獨立人.特別是該制度充分認識到已婚婦女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反對丈夫權力主義具有積極意義。
獨立財產制度的終止包括配偶一方死亡、配偶離婚和通過配偶間協商改變婚姻財產制度。因為在財產分割制度下夫妻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離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清算。但是如果財產的歸屬不明則應推定該財產為共同財產這自然需要分割。同時如果配偶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特殊貢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特殊貢獻的一方有權獲得賠償。但這種賠償要求只能在獨立財產制度終止時行使。
二、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條件
為了產生法律效力夫妻或打算成為夫妻的一方之間的財產協議必須具有確立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素。
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婚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遠遠高于成年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結婚合同所以無論當事人是婚前訂立婚姻財產協議還是婚后訂立婚姻財產協議都不會涉及未成年人。只要沒有精神障礙當事人在依法訂立夫妻財產合同時當然是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里的“夫妻”應理解為男女結婚男女只要締結夫妻關系無論婚前或婚后簽訂的財產協議均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于婚姻顯然違背了立法意志。因為法律是建立和完善協議制度的地位目的之一是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權明確財產所有權在結婚時可以減少糾紛。如果結婚登記前的財產協議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后的財產協議有效那么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旦一方拒絕同意時才可以實行法定共同制度?財產較多的一方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夫妻財產協議的主體是指夫妻在處理財產時而不是夫妻財產協議。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指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使意思表示的內在意志與外在表現相一致并能確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的狀態。夫妻財產合同訂立條件下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能否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在意志與外在表現不相適應意思表示就不真實。欺詐、脅迫、利用人的危險等行為不當干預當事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當事人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法律意義上的違反理性不能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3、當事人親自辦理的行為不適用于代理人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人和財產義務承擔者。締結婚姻財產協議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不得代理任何其他人代替當事人的婚姻協議無效。同時由于合同關系到雙方的生命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和贍養老人的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恰當地訂立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合同沒有其他人能夠洞察夫妻之一的真實感情。
4、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還包括其他部門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民事行為能力限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弄虛作假、脅迫或者利用危險使另一方違背案件真實意思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即無效。
上述知識是小系列“中國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樣的”問題的解答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國夫妻約定的財產種類包括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傷殘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等。如果讀者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法律。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類型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類型: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對內效力,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外效力,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要求是什么
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
在約定時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意識表示真實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而作出的約定無效。同時要嚴禁借約定之機規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至于司法實踐中有條件承認的事實婚姻關系要求其在要求離婚時或開始同居時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因而在確認其事實婚姻關系的時候他們已經具備訂立契約能力所訂夫妻財產契約應認為已具備訂約能力的要件。
二.夫妻財產約定要什么形式
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我國200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3)夫妻財產協議的程序要件縱觀各國的婚姻立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程序確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二是登記方式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契約的嚴肅性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相關的婚姻立法中應增強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參照外國的立法經驗對夫妻財產約定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書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契約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經過這種登記程序確認不僅能預防糾紛而且在糾紛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