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民法典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也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是夫妻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工傷賠償金是否是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投資收益怎么認定
投資需要花時間和精力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房產、股市、公司等取得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股市投資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股市所取得的收益若夫妻雙方無例外約定當然歸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一方婚前已投資股市婚后沒有買進賣出操作的話法院一般認為婚后的收益是因市場波動而產生的自然增值并沒有融入婚后的時間和勞動因此這部分收益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已投資股市婚后又持續操作買進賣出那么婚后所產生的收益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這些收益會與婚前部分會產生混同無法區分。
這種情況下離婚時股票賬戶中的資產如何分割雙方首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結合股票賬戶中婚前價值、婚后收益、婚后追加投資金額以及婚姻持續時間等因素進行判決。
民法典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也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是夫妻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死亡賠償金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死亡賠償金是指對死者的近親屬的財產損害賠償。屬于繼承人全體的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投資的收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殘疾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受到人身損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由于個人受傷而殘疾的殘疾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