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祖父母的探視權是否存在

導讀:
民法典中規定的是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因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親關系。
一、父母離婚后祖父母的探視權是否存在
1、父母離婚后祖父母的探視權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民法典中規定的是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沒權利就不能探視了嗎
1、這涉及人情方面的問題,屬于道德倫理調整的范疇,相關部門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應給予完善,可判決離婚前與孩子長時間生活居住,并承擔過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有部分探望權。
2、盡管相關法律確實沒有規定其他的近親屬享有探望權,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說,在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為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3、在現實中,說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
4、我國的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相關法律來解決的,先關法律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探視問題,只規定到父母一層,存在漏洞。因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親關系。但是從感情和親情上來說,孩子和祖父母不應該被隔離,祖父母對孩子的愛,有利于孩子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