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祖父母對孫子還有探視權嗎

導讀:
2012年6月,小徐與小倪登記結婚。然而,對于兒子的身亡起因,兩位老人仍然持懷疑態度,因此與兒媳婦產生了爭執。2013年10月底,兒媳產下兒子,但由于兒媳與兩位老人的心結尚未完全解開,雙方在探望孫-兒一事上摩擦不斷。此后,兒媳拒絕老人探望孫子。無奈之下,2014年11月,兩位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月探望孫子3次,并且希望兒媳在他們行使探望權時履行協助義務。法院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賦予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隨另一方生活的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并無不當,也無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離婚后祖父母對孫子還有探視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6月,小徐與小倪登記結婚。然而,對于兒子的身亡起因,兩位老人仍然持懷疑態度,因此與兒媳婦產生了爭執。2013年10月底,兒媳產下兒子,但由于兒媳與兩位老人的心結尚未完全解開,雙方在探望孫-兒一事上摩擦不斷。此后,兒媳拒絕老人探望孫子。無奈之下,2014年11月,兩位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月探望孫子3次,并且希望兒媳在他們行使探望權時履行協助義務。法院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賦予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隨另一方生活的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并無不當,也無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關于離婚后祖父母對孫子還有探視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案說法:
徐某與妻子婚后生育了獨生子小徐,父母竭盡所能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長環境,從學校教育到工作機會,小徐一路順風順水。2012年年初,小徐認識了女孩小倪。2012年6月,小徐與小倪登記結婚。2013年3月的某一天,小徐突然墜樓而亡,盡管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材料認定小徐是高空墜樓死亡。然而,對于兒子的身亡起因,兩位老人仍然持懷疑態度,因此與兒媳婦產生了爭執。不久后,當老人在絕望中得知兒媳婦懷孕的消息時,這讓老人又將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孫子(女)上,懷孕期間,兩位老人每個月支付給兒媳婦5000元營養費,幫忙安排產檢直至生產,雙方關系也因此有所緩和。
2013年10月底,兒媳產下兒子,但由于兒媳與兩位老人的心結尚未完全解開,雙方在探望孫-兒一事上摩擦不斷。2013年年底,在一次探望時,雙方爆發激烈沖突。此后,兒媳拒絕老人探望孫子。2014年,雙方又多次因為探望孩子的事產生口角及肢體沖突。無奈之下,2014年11月,兩位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月探望孫子3次,并且希望兒媳在他們行使探望權時履行協助義務。
在庭審中,兒媳表示:在腹中胎兒僅有月余的情況下,丈夫突然離世,自己本就非常傷心,而公婆卻將丈夫的死因歸咎于自己并產生了糾紛。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負重決定把孩子生下來。然而,公婆并沒有因此而消除對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脈得以保留,此時老人對自己的怨恨又再次顯現并愈加強烈。且自己在為他們二老探望孫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門時仍然產生嚴重爭執,并爆發肢體沖突,甚至一度報警處理。無奈之下,自己才做出不讓老人探視的覺得,且公婆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法律對探視權問題所做的明確規定,然而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中的爺爺奶奶,因此在本案中,不適用此條規定。然而,我國的法律對隔代談望權并沒有任何的明文規定,但是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方是要看望孫子的兩位失獨老人,另一方是想給孩子營造一個安靜穩定成長環境的母親,雙方的出發點都無可厚非。但是無論從親情的角度或是法律的角度考慮,法院支持老人行使探視權的主張,并無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