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程序

導讀: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程序
1、向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表明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2、依次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請求;
3、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出具調解書。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程序如下:
(一)向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表明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二)依次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請求;
(三)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出具調解書。
二、交通事故調解賠償期限是多久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施條例》對調解程序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