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

導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履行地是哪,管轄權在哪
發生施工合同糾紛時,合同履行地是施工行為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是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為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糾紛管轄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一般來說,是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屬于不動產糾紛,所以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協議管轄有效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協議管轄有效,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