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刑事責任承擔

導讀:
對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刑事責任承擔
1、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走私制毒物品罪與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于對象不同。前罪對象只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后罪對象則是一切毒品。
2.區分走私制毒物品罪與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對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35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