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司法審價的操作程序

導讀:
FIDIC合同解析
(1)各方當事人對是否需要司法審價認識不一致;
(2)各方當事人對司法審價范圍意見不統一;
(3)在配合審價部門進行司法審價過程中,各方當事人責任不清;
(4)各方當事人對法庭、仲裁庭如何采用審價報告持有異議。
在訴訟或仲裁案件,如何在程序上保證司法審價的正確性以及參考審價報告的公正性,是一個值得講座的問題。這些問題大概包括:
(1)如何決定是否進行司法審價?
(2)如何確定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
(3)如何明確當事人配合審價的義務?以下筆者想簡要談一下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如何決定是否進行司法審價?
目前,在訴訟、仲裁中進行司法審價的,不外乎兩種原因:(1)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審價;(2)法庭、仲裁庭依照職權委托審價。
1、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審價
對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審價的。一般是由于:
(1)爭議之工程系未完工工程,故當事人未就工程造價進行決算;
(2)爭議之工程雖已完工,但由于設計變更、缺陷整改等原因,當事人對于如何確定工程造價意見不統一。
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要法庭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都可以委托審價。而且這種審價,其結論是有約束力,理由在于這種審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法庭或仲裁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種選擇。但也正是因為這種審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且將會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因此,在審價開始前,法庭或仲裁庭需要就審價部門的選定、審價內容和范圍的確定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就審價部門的選定以及審價內容和范圍的確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不能認為當事人對審價協商一致;相反,如果當事人能夠就審價部門的選定以及審價內容和范圍的確定達成一致,法庭或仲裁庭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完全可以直接采用審價結論。
2、法庭、仲裁庭依照職權委托審價
在案件審理中由法庭或仲裁庭依照職權委托審價,一般是這兩種情況:
(1)當事人雖已確認決算報告,但一方當事人以種種理由要求進行司法審價,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進行審價而要求按決算確定工程造價。這時,如果法庭或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審價的,可以進行審價;
(2)雖然當事人都同意進行司法審價,但卻不能就審價部門的選定以及審價內容和范圍的確定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如果法庭或仲裁庭認為不進行審價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進行審價。
對于這兩種情況,由于當事人對審價分歧較大。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在決定是否審價以及在選定審價部門,確定審價內容和范圍的過程更加需要注重操作程序。對于這種審價,在審判實踐曾出現過兩種極端現象。一是只要是審價結論就一定采用。而有案件由于法庭或仲裁庭在進行審價前未作充分考慮和準備,面對顯屬不公的審價結論也只能硬著頭皮采用;二是不管審價結論用不用,先審了再說。以致當事人付出了昂貴的審價費用,花費了一年半載的時間,卻買了一疊廢紙。
因此,筆者認為是否決定審價,一個基本原則是:這種審價應該是制作裁判文書所必需的。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工程決算達成一致,那么對于已經達成一致的部分一般來說是不需要審價的;相反,如果法庭或仲裁庭認為,雖然當事人已經就工程決算達成了一致意見,但仍然需要司法審價(如決算中有欺詐、違法等情形)。那么,進行審價后,就不應再采用當事人達成的決算。
二、如何確定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
筆者這里所指的司法審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工程造價的全部、工程造價的部分(如機電安裝工程、某一部分的人工費或材料費、某一次或某幾次設計變更的造價等等)、逾期竣工或窩工損失等。
筆者這里所指的司法審價的范圍(也就審價項目)包括工程的全部(如某某廣場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的部分(如某某建筑工程,但不包括分包部分)、額外部分(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規定但事后實際施工的綠化項目等)。
確定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應該掌握以下幾個原則
1、以當事人的請求事項為依據的原則
這一原則源于“不告不理”原則。比如,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而建設單位認為應扣除拖延工期之損失但卻并未提起反訴或反請求。而法庭或仲裁庭認為建設單位要求拖延工期之損失必須反訴,那么,在審價就不應予以考慮拖延工期之損失這一內容。又比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的是一份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也以這一份合同為依據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但實際上,施工單位不僅為建設完成了房屋建筑工程,并且應建設單位要求,完成了房屋頂層廣告牌鋼結構工程和地面綠化工程。如何施工單位在請求事項只要求建設單位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款,那么,在委托審價時,鋼結構工程和綠化工程則不列入審價范圍。
2、為作出裁判所必需的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法庭或仲裁庭在委托審價前對案情應當有一定深度的了解,而不是盲目委托。這里大概需要引進一個數學模式,即委托審價前,法庭或仲裁庭已經基本了解了形成裁判文書所需要的幾個數據,比如建設單位按合同應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X,建設單位按現場簽證應支付施工單位簽證款Y,因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窩工損失Z;因施工單位未使用合同規定材料應扣除A,因施工單位逾期竣工應扣除B,因施工單位工程缺陷應扣除C,如此等等……也就是說,一旦審價有了結果,法庭或仲裁庭只需將有關數據填入裁判文書中。做到這一點,必須做到在委托審價前已經就整個案件進行了審理,而不是先審價再審案。
三、如何明確當事人配合審價的義務?
一旦工程委托審價,必然牽涉到當事人配合審價部門工作的問題。筆者曾經經歷過這樣一個案件,就是在仲裁庭選定審價部門后,審價部門召集了一次審價預備會議。在會上當事人就到底由誰提供施工圖紙、以及部分函件真實性問題,爭得不可開交。而審價部門最終也只能憑感覺向各方當事人分配工作,將本應在庭上解決的證據采信問題、工程資料保管責任問題挪到了庭外,使審價部門吃力地充當了法官或仲裁員。
因此,筆者感到:對于當事人如何配合審價,應當在庭上預以明確。這里主要包括兩個程序:
1、質證。
在審價中,如何審價部門僅對針對工程現場,根據相關定額進行審價,或許不需要在審價前進行證據質證。但事實上,在多數情況下,審價部門會不可避免地會使用一些涉案資料,如施工圖、竣工圖、點工單、材料款確認書、人工機械單價確認表、工程設計變更指令等等。如果這些證據不進行審價前質證,一旦在審價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審價部門可能無所適從。
舉個例子,在一次審價中,施工單位拿出一份建設單位出具的《補償款證明》,這證明明確:應建設單位指令,施工單位拆除某部分臨時設施,并重新施工。而建設單位同意補償施工單位返工損失人民幣100萬元。但這份證明卻是一份沒有簽章的復印件。審價部門認為:這份證明雖然沒有效力,但十分合理,因此將其計入工程總價。對此,施工單位認為:當時的確商量過后補償問題,但并未最終確定金額。因此,確認補償款為100萬元并不公平。
因此,審價前進行證據質證十分必要。審價前進行質證,可以使審價部門在使用涉案資料時有其依據,而不是跟著感覺走。筆者甚至認為,對于重大、復雜的工程,完全可以進行審價中的聽證。也就是一旦一方當事人在審價中提供了新的證據,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舉行聽證。
2、舉證
在審價也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也就是到底由誰負有責任提供相關審價資料。筆者認為從形式上應當由法庭或仲裁庭、審價部門、各方當事人以開庭形式舉證責任。確定舉證責任的原則大概有兩個:一是誰要求審價誰舉證;二是按合同、法律確定舉證責任。
比如,如果在沒有確認工程決算書的情況下,施工單位要求通過審價確定工程款,則施工單位應該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已經確認工程決算書,但建設單位認為工程決算書有不實或違法之處而要求通過審價確認工程款,則建設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若負有舉證責任方無法舉證,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又比如,如果按照合同、法律能夠明確工程資料保管的責任,則保管方應負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若保管方無法提供造成審價部門只能按現場和定額審價,其法律風險也只能由保管方承擔。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游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