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了婚禮沒有領證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導讀: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
一、舉行了婚禮沒有領證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1、沒有領證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舉辦結婚典禮對于領結婚證的這件事情卻不引起重視的,這種婚姻陋習目前在我國農村甚至是部分城市都是廣泛存在著的。在新人甚至父母眼中都認為結婚典禮要比結婚證重要的多,殊不知,這樣的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性質就是一樣的。有些領了結婚證的婚姻都不一定是有效的,更不用說是連結婚證都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