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如何裁判

導讀: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法院對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如何裁判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1、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2、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2)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造成的嚴重違法事實是對于國家安全穩定秩序的嚴重侵害,具體情況是需要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利用邪惡組織造成了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