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免費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導讀:
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一、土地免費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1、土地免費租賃合同是需要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2、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如何解決合同糾紛
1、協商和解: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