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導讀: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范圍。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
拖欠工程款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人應當發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價款的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受償。
違約金對于違約方來說是到期債務,違約方要按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