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違約承擔哪些責任

導讀: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也就是說,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到實際返還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即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除按借款合同應負的相應利息外,還應支付逾期的利息。
一、借款人違約承擔哪些責任
1、借款人違約擔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其約定來擔責;無約定的,借款人需要承擔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繼續還本付息、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借款合同違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則屬于違約行為,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到實際返還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即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除按借款合同應負的相應利息外,還應支付逾期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