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擬制效力有哪些作用

導讀: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養的效力分為擬制效力和解銷效力兩個方面。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有哪些作用
1、收養的效力是指因收養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而導致的相應的法律后果。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養的效力主要表現為:新親子關系及其他親屬關系產生,而原親子關系歸于消滅。它不僅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及其生父母關系,而且還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與其他近親屬的關系。收養的效力分為擬制效力和解銷效力兩個方面。
2、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收養產生新的由法律確認的親子關系及其他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
3、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制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2)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民法典》第16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3)互負撫養、贍養的義務;
(4)互享繼承權。
4、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關系。
5、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系。由于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制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后,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于暫時停止之狀態。
6、收養關系成立后,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如收養的一方存在虐待等違法情況的,當地的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可以收回這類收養權益,如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該追究收養人的違法責任。
7、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