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法律審判書怎么寫的

導讀:
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二、刑事判決書中事實與理由的書寫要求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由于無罪的情況不同,對事實的敘述方法也不同。
一、對于法律審判書怎么寫的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刑事判決書中事實與理由的書寫要求
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由于無罪的情況不同,對事實的敘述方法也不同。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屬于冤案性質的,即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沒有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點,然后用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理有據地為被告人剖白,從而明確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
(2)屬于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性質的,要寫明控告缺乏事實根據,證據不足的情況和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屬于被告人行為是錯誤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性質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雖然具備了法定的罪狀特征,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和嚴重程度,不認為是犯罪等等。
(4)屬于被告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性質的,可先簡要敘述案情,然后著重寫明被告人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和證據,最后引用闡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5)屬于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性質的,應從手段、情節、后果等方面,全面具體地作出分析論證,說明其行為確實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范圍,不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