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沒有重大醫療事故罪

導讀:
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一、刑法中有沒有重大醫療事故罪
1、刑法中是沒有重大醫療事故罪的,僅規定了醫療事故罪。
2、醫療事故罪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本罪的客體為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罪客觀要件是什么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1]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
(2)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