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了什么

導讀:
因為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占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guī)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5、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二、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qū)別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
1、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區(qū)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為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占為己有的,成立詐騙罪。行為人接受委托代為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將財物占為己有后,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僅成立侵占罪(欺騙對方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占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說的侵占罪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