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導讀:
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搶劫罪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行為取得財物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拘留期間只要律師可以會見。
一、如何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1、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行為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發出或第三者轉達。
2、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行為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行為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不同。搶劫罪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行為取得財物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
5、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拘留家屬可以見嗎
1、不可以。敲詐勒索罪拘留期間只要律師可以會見。
2、律師會見流程如下: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為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并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于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準。
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制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
(8)看守所對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供方便,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對于會見對象有必要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應當注意戒護方式,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看管人員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守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兇、自殺等事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