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借款合同里約定的違約金合法嗎

導讀: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一、我國借款合同里約定的違約金合法是否
1、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民事活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都屬于合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
1、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征。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3、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