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社保是債務嗎

導讀:
如今,日常生活中會出現在借貸糾紛中大部分人惡意欠款故意不還,導致越來越多的“老賴”出現。那么,欠繳社保是債務嗎?如果一方欠錢不還,經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發現除了社保賬戶上的錢外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也不能對社保賬戶上的錢“動手”。
欠繳社保是債務嗎
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有個人繳納和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的區分。一般來說在企業破產時,未繳納的社保就是一個債務了。
法律上也有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社保優先于普通債權嗎
目前的司法實踐支持勞動債權優先于抵押債權。
對于勞動債權與抵押債權的優先順位問題,雖然從法律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目前的司法實踐都支持勞動報酬優先于抵押債權。目前法律雖對工資債權與抵押債權在受償時孰先孰后未作明確規定,但理應確認工資債權在受償時享有優先順序。
工資報酬是勞動者勞動力的對價,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也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具有人的基本生存權屬性,工資債權的實現對于保障勞動者維系自身和家庭成員最起碼的生存具有重要意義,而抵押權所保障的則是民事主體的經營性利益,兩者相較而言,工資債權應高于抵押權受到保護。
社會保險本身并不屬于債權債務,對于沒有上班的個人來說,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繳納社保,并不會由于自己沒有交就認為欠債了。對于公司來說,若是沒有按期給職員繳納社保,那么沒有繳納的部分就屬于債務。
相關問答:
一、企業欠繳社會保險會有什么后果
主要有以下不良后果:
1、欠費未繳清之前,員工個人的社保是不能轉出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出現住院、工傷等不能報銷,不利于員工個人生活。
2、欠繳的社保在補繳時,會被征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造成企業的成本負擔。
3、員工可以以此為理由離職并可依法取得經濟賠償金,同時面臨社保部門的罰款及滯納金。
優先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是一個相對概念,這個概念僅存在于企業破產清償程序中。
二、先債權人與普通債權人有什么區別
破產法中定義了以下幾個優先清償債權:
破產費用。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共益債務。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就是對企業享有抵押質押權的債權人或享有企業保證的債權人。
除了以上列出的優先債權之外的債權就是普通債權人。
優先債權的優先體現在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上。
較特殊的是設定了財產擔保的破產債權,該債權以擔保財產拍賣變現價值優先受償。不足清償部分按照普通債權參與分配。(暫時不討論別除權,那個比較復雜)
然后剩余的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按照這個順序清償:
破產費用>職工欠款>欠繳稅款>共益債務>普通債權
由此可見,設定了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破產費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