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是連帶責任嗎

導讀: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范圍,你知道嗎?
夫妻一方婚內舉債,配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小陳和小鐘原為夫妻關系。2013年至2014年間,小陳因經營生意需要找林某借了48.8萬元,而后經雙方結算小陳尚欠林某借款本金40萬元,并且重新訂立借條。經林某多次向小陳催收未果,便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陳和小鐘夫妻共同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另算)。
法院審判
在審理過程中,小鐘答辯稱其早在2012年就與小陳分居,并于2019年離婚,其對借款不知情也沒有使用借款,亦沒有參與到小陳開設的公司經營的活動,并且也向法院提交相應的固定工作證明及收入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必須首先要有雙方借款的合意或者一方事后的追認;其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后,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生產經營情形。由于林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上述情況,法院一審不予支持其請求由小鐘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請。林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并稱小鐘任職小陳公司的監事一職,具有共同經營的合意。經二審法院審理認定,債務雖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小鐘任該公司監事,但根據公司法規定,監事的職責是監督公司日常經營是否合法、是否損害股東權益,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同時,小鐘一直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案涉債務形式上沒有小陳與小鐘共簽,小鐘事后也不予追認,林某所舉證據又不足以證明案涉債務實質上為小陳與小鐘的夫妻共同債務,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官釋法
近年來,民間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夫妻一方因一時所需對外舉債,讓越來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額負擔。在中國社會道德觀念里,雖說婚姻是夫妻同甘共苦的承諾,但在法律層面,夫妻一方所欠之債還真不一定要二人“有難同當”。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備受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明確規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所負債務的;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法條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尤其關鍵。家庭日常生活消費主要為衣食住行以及醫療、子女教育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日常生活消費的范圍和認定也在隨之變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需要債權人對此進行舉證證明,債權人不能依法舉證的,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當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責任。現實中,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較為復雜,主要包括債務為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或者債務為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但夫妻雙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由此可見,民法典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夫妻一方無辜“被欠債”。就夫妻舉債一方而言,需要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共同承擔,在借款時應明確借款用途。如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盡快收集證據證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同時提醒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債權人通過書面協議、電話錄音等形式取得配偶的追認。就債權人而言,出借時除應考察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考慮其婚姻狀況,如能讓債務人夫妻“共債共簽”,則能減小風險,如果不能滿足“共債共簽”,則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范圍,你知道嗎?
一、夫妻間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結婚之前一方借錢購買的財產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為了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療疾病欠下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為需要撫養子女所欠下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為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欠下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間債務不包括連帶責任的情形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其實,對于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那么夫妻就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雖然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的共同債務,但此約定對外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是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欠債的,而此時也不能以夫妻在離婚時候的約定進行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