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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2022.01.30913人閱讀
導讀:

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那么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關于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嗎

社保欠繳能視為債權債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有個人繳納和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的區分。一般來說在企業破產時未繳納的社保就是一個債務了。

法律上也有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勞動債權

2、破產人欠繳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員工應該怎樣去應對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于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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