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裁定的管轄

導讀: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應當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再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是否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一、減刑裁定的管轄
1、減刑裁定的管轄,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應當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再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是否予以減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二、減刑裁定的管轄是什么意思
減刑裁定的管轄,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