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具體實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一、驅逐出境的具體實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于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系,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4、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后方可離開。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二、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
1、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2、在適用驅逐出境時,要考慮到犯罪情節。一般說,對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應當考慮適用驅逐出境;對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慮不適用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