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證據怎么收集

導讀:
不當得利被告作為被起訴返還不當得利的一方,即得利人。如事實確為不當得利的,得利人應及時承擔返還義務,及時返還該不當得利,如事實非不當得利的,應舉證該不當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關法律根據的,可能是買賣合同關系的得利或贈與關系的得利等。
一、可撤銷婚姻證據怎么收集
1.可撤銷婚姻可以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比如被威脅、脅迫的記錄、證人證言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被起訴不當得利怎么舉證
在法治社會,凡是講求證據,我們起訴別人要有證據他人存在侵權的行為。被他人如果不覺得自己是侵權人的話,被告也需要對此進行舉證。
不當得利被告作為被起訴返還不當得利的一方,即得利人。如事實確為不當得利的,得利人應及時承擔返還義務,及時返還該不當得利,如事實非不當得利的,應舉證該不當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關法律根據的,可能是買賣合同關系的得利或贈與關系的得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