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哪些

導讀:
壟斷現象太過嚴重會直接擾亂社會秩序,所以相關的部門制定了壟斷的相關政策來進行。那么,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哪些?反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限制競爭和反壟斷行為有什么區別?針對這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哪些
1、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
2、國家發改委(價格);
3、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二、反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協議或者協同行為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壟斷協議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具有“多個主體共同行為”的特征,從而與由單個經營者所實施的市場壟斷行為(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區別開來。同時,法律還強調參加聯合的主體應是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性的主體,即要求聯合者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否則不能認定為限制競爭行為的聯合主體。
2、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是經營者從事了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這種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可以表現在各方簽署形成的協議、合同、備忘錄中,也可以表現在企業團體的決定或決議中,還可以是行為人之間協同一致的行為(即沒有文字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是卻出現了高度協調統一的動作,如在同一天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集體提高某類產品的價格)。
三、限制競爭和反壟斷行為有什么區別
1、立法目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于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2、規制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
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