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撫養權糾紛在中國的管轄法院

導讀:
一、涉外撫養權糾紛在中國的管轄法院1、一般確定由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中有幾個被告或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涉外撫養權糾紛在中國的管轄法院
1、一般確定由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中有幾個被告或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