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商業賄賂罪案例

導讀:
國家鼓勵經商和創業,其中有一部分商人在經商過程中喜歡賄賂甲方,排斥競爭對手為自己博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務或者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是一種賄賂的形式。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商業賄賂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商業賄賂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被告人吳冰商業賄賂罪案例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吳冰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運銷處處長、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經營、生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原油采購、產品銷售以及設備管理、物資采購的過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方巷鎮農業公司等22家業務往來單位賄賂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560700元。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吳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吳冰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被告人胡漢成商業賄賂罪案例
被告人胡漢成于2002年至2004年先后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評審四處副處長、評審一局評審三處副處長、企業局客戶三處副處長及相關貸款項目評審報告執筆人、評審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胡漢成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中原氣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項目貸款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賄賂人民幣400萬元。與他人在新疆三聯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過程中,索取賄賂人民幣15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胡漢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胡漢成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又申請撤回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原審判決已經生效。
3、劉美駒商業賄賂罪案例
1999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劉美駒利用擔任內江師范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本單位工程建設和設備采購中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4.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美駒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賄事實,且退清全部贓款,并有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劉美駒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人民幣1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4.9萬元。一審宣判后,劉美駒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