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什么

導讀:
在刑法中,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要是對于犯罪分子的懲處的兩種方式,使之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什么?主刑的執行是怎樣的?主刑和附加刑分別是怎么執行的?大家一起跟隨大律網小編看看下文的具體介紹吧。
一、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什么
主刑亦稱基本刑或本刑,是從刑或附加刑的對稱。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于財產刑的范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在主刑的執行當中,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應是“徒刑”的執行,“徒刑”的執行可以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
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
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當然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主刑的執行是怎樣的
1、管制的執行
(1)執行機關。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群眾有權對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只是配合、協助公安機關更好地執行管制,而不能代替公安機關的執行主體地位。
(2)執行的時間和方法。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能外出經商。若原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其工作的,在不影響監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
2、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犯服刑期滿,應由執行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發給釋放證明,予以釋放。
3、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執行
我國監獄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對于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在監獄通過2年的考察以決定死緩執行的變更: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死刑的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的立即執行,應當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或者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授權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準備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在7日內應作好執行的準備,包括:確定執行的具體日期和刑場;執行的指揮人員、參與人員和具體的執行人員;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通知公安機關派員進行刑場警戒;起草、印制執行死刑的布告等。
(3)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
(4)押赴刑場,執行槍決或者注射。
(5)制作筆錄,上報死刑執行情況。
三、附加刑的執行是怎么執行的
1、罰金的執行
罰金作為我國刑罰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所謂“一次或分期繳納”,是指對犯罪分子判決的罰金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裁決一次或者幾次繳納均可。
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繳納罰金,規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可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災禍,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此外,我國刑法還建立了罰金刑執行的隨時追繳制度,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2、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應當注意的是: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與管制刑期相等,同時起算并執行;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的刑期從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并執行,換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這個期間內當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的執行
在執行中主要劃清犯罪分子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區別,正確處理犯罪分子正當債務的清償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費用等問題。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換言之,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需要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4、驅逐出境的執行
驅逐出境的執行,應當注意區別單獨適用驅逐出境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情況,分別執行。單獨適用時,應由負擔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職責的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時責令犯罪的外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離開我國的國(邊)境。對附加適用者,應當在其主刑執行期滿后再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