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如何看待的?

導讀:
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也許約定的文字上已經很全面了,但是實務操作起來將會是極大的問題。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為今年政府下達的目標是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降低離婚率,所以我們決定實施離婚30天冷靜期。在這一代法國人中,盡管人口數量和出生率都在增加,但結婚率的下降幅度卻超過30%。換言之,這項政策的初衷,是保護那些不受《婚姻法》保護的同性伴侶,然后協議頒布后,法國政府卻驚訝得發現簽署協議的更多是異性戀們。
結婚的時候,也許沒有誰去強制限制冷靜期,讓部分頭腦發熱的男女直接可以登記領證。但民法典生效后,你就知道了,也許頭腦發熱只需要一周就能領證的你們,倘若要離婚,也許會非常困難。
正在辦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跟我開了個玩笑:她的離婚是比結婚還大的大事。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也許約定的文字上已經很全面了,但是實務操作起來將會是極大的問題。
民法典是如此約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以看出,首先,如果是離婚,要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過30天,后雙方必須在30天內再共同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
根據第1076條就能看出,申請離婚登記也需要兩個人親自前往,申請發離婚證也需要兩個人親自前往。最為有趣的是,如果申請屆滿30天,雙方又必須在30天內申請發證,否則視為撤回申請。(如此再結合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間,又增設了不少的困難)
如此,對協議離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這里面有很多的約束,男女雙方真走到離婚這一步的時候,也許雙方已經是不想再有任何生活的交叉,希望盡快離婚,但是法律卻給他們設置了兩個以上的障礙物。
也就是說在整整60天內,只要有一方想不離,就離不成。逼著另一方只能走上訴訟離婚的路,逼著雙方走到了對簿公堂的程度。
因為今年政府下達的目標是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降低離婚率,所以我們決定實施離婚30天冷靜期。邏輯類似于:為了提高生育率,所以以后墮胎手術需要直系親屬簽字。
這是完全的本末導致,如果想要提高婚姻幸福指數,降低離婚率,那么可以在大學校園開設情感公開課,可以推行婚前咨詢,或者更直接一點控制高額的房價,給新婚小夫妻多一點經濟容錯空間,而不是設定什么離婚冷靜期;想提高生育率,請實實在在降低社畜們的生存壓力,把那些明目張膽實行996的企業封殺,給予新生兒家庭一些公立醫院就醫補貼,而不是空喊口號。
沖動離婚的比例其實并不多,從我目前的咨詢案例來看,離婚往往是長期情緒的積累,比如出軌,家暴,長期的觀念不合,即便是沖動離婚,現有的離婚規則已經有一定的緩沖,想要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分配好婚內共同財產,需要提前在網上預約去民政局辦理日期,這個過程已經可以避免大多數的沖動離婚。
沖動結婚導致鬧劇的倒是不少,兩個人拿著身份證戶口本拍張照就可以領證,建議在結婚之前來個【婚前15問】讓大家冷靜下。
最終的結果可能跟預期背道而馳:高額的離婚成本讓人越來越恐懼進入婚姻。這一點在法國早有印證,1000個法國人中平均只有4.3人結婚,而59%的新生兒都是非婚生孩子。
在法國,選擇結婚的人已經變得越來越少了。越來越多的情侶選擇一起生活、一起買房、一起組建家庭、撫養孩子,卻不需要兩人的關系得到法律或宗教上的認可。在這一代法國人中,盡管人口數量和出生率都在增加,但結婚率的下降幅度卻超過30%。
按理說,法國這種生活節奏相對較慢的國家,結婚率應該相對較高,但實際上法國的結婚率比美國還要低一半。最核心原因就是法國的離婚成本很高,法國的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1.結婚6個月之內是不允許離婚的,可以閃婚,不能閃離;
2.夫妻單方面訴訟離婚,需要分居三年以上;
3.雙方都同意離婚,也要走一個長達3個月以上的流程;
導致的結果就是大家都偏向同居而不結婚。
換言之,這項政策的初衷,是保護那些不受《婚姻法》保護的同性伴侶,然后協議頒布后,法國政府卻驚訝得發現簽署協議的更多是異性戀們。
理由也很簡單,當離婚的成本過高的時候,自利屬性自然會讓人們去選擇更自由舒適的結合模式。有前車之鑒,希望規則制定者三思。
當然,多角度來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也并非不可取。主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讓我們靜待結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