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派遣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導讀: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一、臨時工派遣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內容如以下:
(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9)經濟補償等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派遣的用工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1、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2、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4、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5、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6、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