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如何區分

導讀:
經濟快速發展,對于預約合同的認定、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等問題在理論界仍然存在許多爭議,預約與本約相對,顧名思義,預約即預先為簽訂本約而為之約。下面大律網小編為你分析如何區分預約和本約。
一、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概念
預約合同或預約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簽訂本約的預先協議,義務不是給付某物,而是訂約的行為。預約也是合同的一種,擁有法律上的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可隨便變更或解除。預約是為了本約的簽訂而簽訂的,但是預約并不是從屬于本約,有其獨立性。
本約,又稱本合同,是通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預約中沒有確定實體權利義務,而本約中具體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
二、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關聯
預約合同具有暫時性、階段性,最終目的是締結本約。預約與本約的關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預約具有約束雙方當事人簽訂本約的效力,同時預約中已確定的條款也不可以隨便反悔。
(二)后來簽訂的本約與預約中有內容不一致的,應以本約為準.本約簽訂后預約終止。
(三)當事人已按預約中初步約定的條款履行了相當于為本約而為的主要義務的,即使未實際簽訂本約,也應認定本約已經成立生效。
(四)未簽訂本約,亦未履行本約義務的,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需要在每個案件中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預約中約定的內容是否完備、對簽訂本約是否確定、當事人對于簽訂本約的信賴度以及交易習慣等裁量是否允許當事人一方請求強制締約本約。
三、如何區分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
區分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不可簡單的以合同名字來判斷。首先要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將來簽訂本約的真實意思表示,然后審查預約中是否有以下兩個內容以判斷是否預約:
(一)合同中是否有明確將來簽訂本約的條款。
(二)若合同中并沒有(1)所提條款,則應當綜合審查合同全部內容及當事人是否履行本約義務來確定,也即此文第二部分所提的(三)(四)中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