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取鋼板費應該怎么主張

導讀:
工傷取鋼板費應該怎么主張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后取鋼板的費用屬于工傷管理條例中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應該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取鋼板費應該怎么主張
依據《工傷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后取鋼板的費用屬于工傷管理條例中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應該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