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12條具體講了什么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刑訴法212條具體講了什么
1、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自訴案件具有哪些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