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由男方撫養的規定具體是怎么樣的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離婚后孩子由男方撫養的規定具體是怎么樣的
1、孩子的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其他女方有不適宜撫養的情況下歸男方撫養。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二、離婚撫養權判定標準是什么
1、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撫養權的歸屬或責任的歸結較少引起爭議。只是在夫妻離婚時,基于法律規定的在達成離婚的合意或判決離婚時,必須對財產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并解決的情況下,夫妻間出于不同的考量,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親情的考慮,希望能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以撫養權的讓度為交換。
2、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人民法院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