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公訴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導讀: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公訴主體是怎么規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一、尋釁滋事罪公訴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在押被告人的關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
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條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公訴主體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