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轉破和破產有什么區別

導讀:
執破產就是針對某些符合破產的企業而啟動的程序,而破產則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的破產程序。這兩者直接一個時針對企業一個時針對個人,所以相對之間也有很大的區別。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破產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1、執轉破制度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審查,以啟動破產程序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
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因鄄城宏達公司未履行義務,鄄城信用聯社于2011年11月18日向菏澤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當日立案受理,經三次拍賣流拍后,于2014年12月17日,菏澤中院裁定將案涉房地產作價交付鄄城信用聯社,以物抵債。菏澤中院在異議審查中組織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聽證,胡新廠等案外人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執行并受理異議人的債權主張,菏澤中院認為,胡新廠等38人請求受理債權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裁定駁回請求,胡新廠等人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裁定駁回。
法律分析:《執行工作規定》第96條規定之所以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債務人參照90條至95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有關規定適用,是因為當時我國還沒有制定企業破產法。2007年施行《企業破產法》后,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依法啟動破產程序,各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分配債權。為此,案外人再依據《執行工作規定》96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受償債權有違《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復議申請人能否依照執行工作規定第96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的問題。該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之所以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債務人參照適用,是因為當時我國還沒有制定企業破產法。2007年施行《企業破產法》后,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依法啟動破產程序,各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分配債權。為此,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至第五百一十六條,專門規定了企業法人如何破產,債權人如何受償的問題。胡新廠等38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再依據執行工作規定第96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受償債權有違《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