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和債務清算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企業破產清算和債務清算是不一樣的,企業破產清算的原因是企業出現破產,而公司清算是企業解散、倒閉等原因造成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那么企業破產清算和債務清算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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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是經常出現的,公司破產后就需要進行清算,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是比較多的,首先就是成立清算小組,再進行債權的登記,然后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那么破產是否就是清算呢?和債務清算的有什么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企業破產清算和債務清算是不一樣的,企業破產清算的原因是企業出現破產,而公司清算是企業解散、倒閉等原因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清算和債務清算的區別
1、關于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申報債權。
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2、關于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歷史成本原則。
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
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并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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