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期限是多少

導讀:
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一、追訴時效期限是多少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時效中斷與延長
1、時效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2、時效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