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起點如何計算

導讀:
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起點如何計算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由于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六個月拘役是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期間又犯新罪表明其并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出的人身危險性并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那么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起點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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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起點如何計算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采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由于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六個月拘役是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
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追訴時效起點問題
1.關于“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來講實施行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2、關于“犯罪終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終點問題
此問題即“不再追訴”的期限到何時止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因為任何犯罪事實不經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訴”不只是起訴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而追究刑事責任表現為給予刑罰處罰、給予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有罪而這都是經過審判才能確定的。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問題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問題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刑法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故刑法制定了追訴時效的中斷制度。
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期間又犯新罪表明其并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出的人身危險性并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